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及其他外交部授权的驻外机关颁发给以下人员
1、临时出国护照遗失、被盗抢、损毁、过期,而急于回国的中国公民;
2、紧急情况下来不及申办护照的中国公民;
3、未持有“回乡证”,而需赴内地的中国籍港澳居民;
4、未持有“台胞证”,而需赴大陆的中国籍台湾居民;
5、部分情况特殊的中国籍未成年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书由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颁发给:
1、已获准在香港有逗留期限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2、已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不拥有香港居留权,且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人士。
3、已取得香港居留权及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但无法取得任何国家的护照或其他地区的旅行证件的非中国籍人士。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陈述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身份陈述书由使、领馆颁发给丢失或损毁香港特区护照或特区其它旅行证件且急需返港的香港居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由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颁发给:
1、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非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
3、无权取得澳门特区其它旅行证件者。
五)回国证明
由使、领馆颁发给被驻在国遣返的中国公民,仅供其返回中国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有效期为3个月。